槓桿保證金交易額度控管事宜

本公司自114年11月17日起實施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額度控管事宜,說明如下:

1.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自律規則」及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392號函規定,自114年11月17日起實施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額度控管。
2.自114年11月17日起,一般客戶未提供資力證明或經本公司評估資力額度未超過一萬七千美元者,其槓桿保證金契約持倉部位名目本金總金額不得超過交易額度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若同一帳號同時持有單一契約買方部位及賣方部位者,得以買方與賣方部位名目本金相抵後之名目本金差額計入前款名目本金總金額。
3.本公司核定交易額度將以身分證字號(ID)歸戶方式控管。
4.前項經本公司核定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不得超過資力額度之30倍,且本公司保有調整客戶交易額度之權利。
5.配合第2項規定,本公司將於114年11月10日交易時段結帳後,以本公司槓桿交易商核定之資料調整既有帳戶之一般客戶槓桿保證金帳戶交易額度,若客戶欲申請交易額度變更,請於114年11月10日至114年11月14日間洽詢所屬營業員,並提供資力證明,經本公司審核及核定後,將告知客戶更新後交易額度,若前述期間未提供者,本公司將自114年11月17日起調整既有帳戶交易額度。
6.依前項,自實施日起,槓桿保證金契約持倉部位,其名目本金總金額仍不得超過本公司核定之交易額度。
7.若未從事槓桿交易已達三年且交易帳戶無未沖銷部位及餘額之靜止戶應重新辦理徵信,經評估其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後,始核定其交易額度。
8.本公司每年將對一般客戶辦理徵信,若客戶未完成徵信作業者,本公司核定之交易額度將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前述已核定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者或靜止戶則不在此限。
9.若客戶對本公告事項如有疑慮,或欲查詢帳戶之交易額度、交易額度使用率等資訊,請洽詢本公司所屬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