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壹、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就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3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 一、本公司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1. (一)為經營證券、期貨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相關業務,並包含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營運及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辦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投資管理、財產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2. (二)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義務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3. (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等。

    4. (四)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案件之目的。

  • 二、本公司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 三、本公司將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基於前述特定目的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另將提供下列公司、機構或機關基於前述特定目的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包括:

    1. (一) 本公司之各分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二)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交割銀行等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述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 四、本公司及前項所述對象將在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需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 五、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4.請求處理限制;5.請求資料可攜性;6.拒絕自動化剖析;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或本公司寄發給您的資料中找到聯繫本公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貳、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您於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您的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4 條(如有適用)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 一、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二、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含您的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您個人資料之機構。

  •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 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

  • 八、其他:

    1. (一)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您的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或為處理限制。

    2. (二)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1.您的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您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

      2.您的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3. (三)個人資料更正、補充:您的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