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壹、就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13條(如有適用)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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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1
蒐集之目的
1.為經營本公司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符合本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期貨顧問、期貨經理、證券交易輔助、證券投資顧問、槓桿交易等業務。及本公司未來獲准經營之相關金融業務(依本公司所公告者之最新業務範圍為準)。
2.為履行台端與本公司間基於契約關係、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所生之事務及作業,以及為提供台端各項基於客戶或股東身分之相關服務及作業,例如徵信、行銷(包含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憑證業務管理、電子商務服務、諮詢與顧問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3.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作業、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內部檢舉制度、資通安全與管理、遵循國內外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4.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基於前述特定目的而於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 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Cookie與類似技術所紀錄之資料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3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1. 前述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 經台端同意之期間。
4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含總公司及各分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或依法須提供之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其他國內外政府機關或第三方機構、台端指定之對象所在之地區(如涉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以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為限)。
5
利用之對象
1.本公司(含總公司及各分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符合「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受委託機構)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保管機構、交割銀行等,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上述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或依法須提供之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其他國內外政府機關或第三方機構。
3.台端指定之對象。
6
利用之方式
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於前述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適法方式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
「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 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台端之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台端之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7
台端得之權利及行使該權利之方式與限制
台端就本公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以下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台端之請求為之。
4.請求處理限制。
5.請求資料可攜性。
6.拒絕自動化剖析。
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
如台端欲行使上述權利,可透過以下方式或其他得聯繫本公司之方式提出申請;如台端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台端之個人資料,台端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1.聯絡電話:(02)2361-9889
2.凱基期貨官方網站-客服中心
8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例如:台端如未完整提供本公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執行美國帳戶調查所需個人資料、或不同意本公司申報美國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本公司依該法案規定須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款項扣繳稅款,並可能須進一步關閉台端之帳戶
貳、如本公司與台端之業務往來需自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期貨商管理系統蒐集台端之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1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14條(如有適用)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本公司係為徵信之特定目的,自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期貨商管理系統取得台端之個人資料與期貨交易有關之違約紀錄。其餘告知內容與上述告知事項相同,不再贅述。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台端修訂內容。
若台端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台端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台端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參、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台端於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台端的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14條(如有適用)規定告知台端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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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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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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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含您的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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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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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您個人資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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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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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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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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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您的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或為處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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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1.您的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您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
2.您的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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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更正、補充:您的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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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