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風險控管

前言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故於交易前,除須對商品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說明
注意事項
1. 交易人於參與期貨交易前,應充分了解保證金控制之重要性,若因委託人未妥善做好保證金之控制,將可能遭遇下列狀況,此時本公司將有權利而非義務逕行反向沖銷交易人之全部或部分部位,所有損失(包括over loss)均由交易人承受,且應依規定繳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費用、款項(包括應付利息)至凱基期貨之指定帳戶,並負有維持保證金之義務。當本公司向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或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不論其通知方式為何,應於本公司自通知發出時起即對交易人生效。
2. 客戶從事國內或國外期貨交易之任一帳務發生超額損失 (over loss)時,本公司將暫停該客戶所有帳號,提領國內及國外之保證金或權利金申請,直至補足超額損失差額。
國外高風險帳戶通知說明
交易時間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

國外盤後保證金追繳說明

一、當每日結算後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應對期貨交易人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國外代為沖銷作業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部位,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其權益數負數部份(即有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交易人仍須依法補足,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 淨部位: 將留倉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總和即為淨部位。
※ 存入保證金時點之認定以計入交易人之交易帳戶權益數為準。若因人工及自動化設備作業時、銀行當機、本身操作錯誤、未依約定之方式辦理入金,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逾時入帳或無法入帳時,代為沖銷作業仍依規定辦理;交易人雖於本公司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所定期限內補繳保證金,仍會因入金時間差異而產生被本公司代為沖銷之風險。

一、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代為沖銷作業


       (一) 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不含)時,即達代為沖銷作業標準,得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計算彙整為淨部位後,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淨部位。

       (二) 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當盤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次一盤別開盤後,若客戶帳戶風險指標仍低於25%,才需沖銷所有未沖銷部位,惟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三)本公司得受理交易人更改代為沖銷委託單之價格,必須以委託仍未成交者為限,本公司視實際作業情況、國內外主管機關、各期貨交易所規定、期貨市場狀況或業務風險上之考量及其他相關規定,拒絕受理交易人之委託。

 

二、國外當沖交易代為沖銷作業


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應於該營業日期貨交易收盤前沖銷,若交易人要求將部位留倉或取消該商品部位之平倉委託,須在收盤前 30 分鐘補足權益數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若在收盤前 30 分鐘權益數已補足者,本公司將視原擬當日沖銷之部位為欲留倉部位,得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於收盤前 30 分鐘起,將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委託單取消,並就未補足之交易人,取消其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之所有反向委託單(含反向加碼委託),並將其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彙整為淨部位後,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方式逕行沖銷,若因故未完成當沖代為沖銷者,則於次一營業日或該商品次一盤別開盤時,客戶權益數未達所需原始保證金,本公司得於開盤後處理,交易人不得異議。而平倉後權益數如為負數,交易人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若交易人與本公司重複對當日沖銷未沖銷部位執行沖銷動作,該重複成交部位仍歸屬交易人。


三、國外商品到期代為沖銷作業


        (一)以本公司商品合約規格所公告之收盤時間為依據,於國外商品到期時,應依以下時限或本公司之上手(複委託期貨商或期貨結算機構)認定有交割風險時進行代為沖銷,得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彙整為淨部位後處理:
            1.第一通知日前一日:持有買方部位者於該日電子盤收盤前30分鐘起逕行代為沖銷。
            2.最後交易日前一日:不論買、賣方部位皆於該日電子盤收盤前30分鐘起逕行代為沖銷。
            3.LME交易所各商品到期日前二日:不論買、賣方部位皆於該日LME Ring trading收盤前30分鐘起逕行代為沖銷。

       (二) 網路委託控管:為避免代為沖銷作業與期貨交易人之委託單重複成交,故於第一通知日前一日及最後交易日前一日,全日均不接受已屆臨到期月份商品之電子網路委託。

       (三)本公司、本公司之上手(複委託期貨商或期貨結算機構)認定有實物交割資本調整及其他風險時,除得拒絕受理交易人之新倉委託,得視情況調整或依約定進行代為沖銷。

 

四、本公司認為有風險控管必要時,或因交易人申請期貨或選擇權部位拆解組合作業或解除已沖銷部位作業等,致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所有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交易人應依本公司系統運算後發送之通知內容與補繳期限,迅速立即全額繳足款項。本公司收到交易人之全額繳足款項前,有權依雙方之「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所定之代為沖銷規定辦理,交易人不得異議。

 

五、其他依法令或雙方之「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約定內容須進行代為沖銷。

 

六、圈存:本公司依扣除圈存金額後之權益數進行風險控管作業(包括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