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申報提醒】

親愛的客戶您好:

適逢5月報稅季,本公司在此提醒您,如有前一年度海外所得,應依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1.個人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達新台幣100 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則不論所得金額,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辦理申報,因國外期貨交易所得係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即為海外所得)項目之一,請您以每月書面或電子對帳單作為計算之依據。

2.計算方式請以當年度已實現平倉損益減除相關成本與費用,且按日以台灣銀行每日買賣匯率均價換算國外期貨交易所得淨額,若有損失得以扣抵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3.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並依前述規定於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4.有關稅務相關法令,請參考以下連結:
(1)臺北國稅局/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課徵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專區
(2)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本公司已於4月15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彙計單供您參酌,亦可以手機APP登入隨身e策略、隨身營業員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