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期貨與選擇權可交易月份限制規定

為因應風控作業限制,國外期貨與選擇權(以上泛指除LME以外的國外期貨交易所合約)可交易月份限制變更如下:
一、國外期貨可交易月份將限定為到期月份落在未來十二個月內的正常合約月份;交易所開放供交割使用的非正常合約月份,即使到期月份落在未來十二個月內,仍將不開放交易,如黃金的奇數月份。
二、國外選擇權可交易月份將限定為最近二個月份。
三、轉倉或價差交易若涉及月份有超過可交易月份限制,將退回該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