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將調高標的為處置股票之期貨與選擇權契約保證金

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股票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布為處置股票時,期交所將進行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措施,相關措施自104年3月2日起實施。
為提高期貨商之風險涵蓋能力,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股票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處置作業要點)公布為處置股票時,期交所將調高股票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為原適用比例的1.5至3倍,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1. 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第2項,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發布為處置股票者,期交所將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1.5倍。
2. 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第3項,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二次(含)以上發布為處置股票者,期交所將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2倍。
3. 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第4項,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報其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特別之處置措施(除停止一定期間之買賣外)者,期交所將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3倍。
4. 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措施自標的股票處置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期貨市場交易時段結束後,開始實施。